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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冉昌云与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昌云,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冉昌云,男,生于1968年4月27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徐永平,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周朝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冉昌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3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冉昌云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28061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3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闭奖补资金,本院已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下达了提取裁定书,但因被执行人正处于关闭清理阶段,上述款项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冉昌云发现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家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