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康桂茹等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桂茹,北京宜生源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康桂茹,女,1959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宜生源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利宝公司商住楼A区2(B)。组织机构代码55307XXXX。法定代表人:王朝英,经理。康桂茹与北京宜生源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密民初字第06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北京宜生源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康桂茹租金525000元;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被告北京宜生源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8日、2017年6月23日两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北京宜生源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06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培成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鲁跃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