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翁苍荣与黄开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苍荣,黄开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5民初2763号原告:翁苍荣,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碧霞,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黄开华,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翁苍荣与被告黄开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苍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碧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开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翁苍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黄开华立即支付给其劳务工资款人民币15000元,并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该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起诉之日止173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黄开华承担。事实与理由:翁苍荣受雇于黄开华从事剧团演出,经结算,黄开华尚欠黄开华劳务工资人民币15000元,约定2016年正月还清,以上事实由黄开华亲笔出具的结算单一份予以证实。欠款到期后,黄开华拒不支付,为了维护翁苍荣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求。黄开华未作答辩。翁苍荣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翁苍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翁苍荣主体适格。2、秀屿区笏石镇温东村民委员会证明书原件一份,证明该村翁厝门牌××村民翁苍荣,与翁吓聪确系同一个人的事实。3、“证据”(欠条)原件一份,证实黄开华欠翁苍荣工资人民币15000元的事实;黄开华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翁苍荣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依法应予确认,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另查,2016年正月初一换算为公历为2016年2月8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开华雇佣翁苍荣从事剧团演出,经结算,黄开华尚欠翁苍荣劳务工资人民币15000元,约定2016年2月8日还清。以上事实有黄开华出具的欠条为凭。经翁苍荣催讨,黄开华拒不支付工资,翁苍荣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黄开华偿还工资及利息。案经审理,因黄开华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黄开华欠翁苍荣工资人民币15000元未还,有黄开华出具的欠条为凭,该劳务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翁苍荣要求黄开华归还借款15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其要求黄开华支付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该款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院调整为自2016年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计算资金占用的利息。黄开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开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翁苍荣工资1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6%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黄开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