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8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伟、张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张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8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古冶区。被执行人:张杨,男,1984年6月3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张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5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辉执行员 杨 国执行员 董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