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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甲、高某某、赵某某申请执行姚某某、郑某某、杜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甲,高某某,赵某某,姚某某,郑某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执4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系被害人刘某某乙之父。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系被害人刘某某乙之母。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系被害人刘某某乙之妻。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杜某,男,汉族,农民。刘某某甲、高某某、赵某某申请执行姚某某、郑某某、杜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刑终3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甲、高某某、赵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6400.53元,被执行人杜某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郑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甲、高某某、赵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9100.1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姚某某在监狱服刑,刑期为十六年(2015年6月26日-2031年6月25日),1989年7月13日出生,未成家,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杜某,1994年12月13日出生,未成家,无业,父母离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郑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甲于2017年4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内容为:被执行人郑某某分别于2017年6月底赔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9月底赔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12月底赔付申请执行人39100.13元,分三次履行完毕。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现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郑某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该笔款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甲可依本裁定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连 玲审判员 雷建民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