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朗书倩与深圳哈米时尚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朗书倩,深圳哈米时尚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119号原告:朗书倩,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深圳哈米时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1055号TCL科技大厦B座4楼F。法定代表人:罗艳平,职位:该公司经理。朗书倩与深圳哈米时尚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朗书倩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朗书倩撤诉。案件受理费3299元,减半收取计1649元,由朗书倩负担。审判员 霍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长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