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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生于1968年7月8日,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初中文化,金泥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孟某某,男,生于1969年1月17日,汉族,山东省陵县人,大专文化,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偿还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借款100000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6054元,被执行人孟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偿还申请执行人程某某3000元,剩余利息305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金中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