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郁全与孙鸿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郁全,孙鸿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870号原告:黄郁全,男,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莱州市。被告:孙鸿禧,男,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原告黄郁全与被告孙鸿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黄郁全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郁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黄郁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童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