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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东、程某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东,程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东(曾用名王某),男,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光山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程某军,男,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再审申请人王自某因与被申请人程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522民初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王某东���请再审称,法院漏判诉讼主体向某叶,原审程序错误。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中王某东申请放弃对向某叶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审依法准许王某东撤回对向某叶的起诉于法有据。原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自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张崇福代审判员  杨文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