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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赵小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赵小末,刁许强,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1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伟,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末,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现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燚浩,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现住禹州市,系赵小末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刁许强,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东一公里(XX物流园)。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彩,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小末、刁许强、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险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伟,被上诉人赵小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燚浩、被上诉人刁许强、被上诉人许昌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寿财险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对一审判决中41335.2元不服,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人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年龄超过60周岁,不应支持误工费;2、被上诉人一审中虽提交了打工证明和居住证明,但均不足一年,按照法律规定,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赵小末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所说60周岁以上没有误工费无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受伤,从而就医或修养期间无法进行正常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前提是受害人有劳动能力;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计,一审支持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及国情;2、被上诉人虽为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并在城镇打工,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许昌XX公司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刁许强辩称,同XX公司意见。赵小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10万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刁许强驾驶本人的登记为被告许昌XX公司的豫K×××××-豫K7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豫××线禹州市××箕××交叉口,与由北向东左转行驶的赵小末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赵小末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禹州市公安交警大队禹公交认字[2017]第000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刁许强负主要责任,原告赵小末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赵小末在禹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共花去医疗费15001.7元。诊断为:胸部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创伤性血气胸、肺大泡、左足多发性骨折、腰椎骨折。2017年2月28日在许昌县人民医院花费检查费935元。2017年3月4日,许昌诚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许诚司鉴所[2017]残鉴字第46号鉴定评估意见书,鉴定评估意见为:被鉴定人赵小末8根以上肋骨骨折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鉴定费7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小末和被告刁许强一致认可:被告刁许强已为原告赵小末垫付费用22000元。另查明,原告赵小末系禹州市天阳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负责仓库保洁工作,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原告赵小末住院期间由其子赵燚浩进行护理,赵燚浩系上海昌海船舶技术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月工资为3465元。事故车辆豫K×××××-豫K7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刁许强,该车在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8月6日零时起至2017年8月5日二十四时止,在被告许昌XX公司入有第三者责任互助限额为100万元的内部互助险,期间为2016年3月6日零时起至2017年3月5日二十四时止。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576元/年,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一审法院认为,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责任划分适当,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刁许强驾驶豫K×××××-豫K7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赵小末受伤,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其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许昌XX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内部互助险,且均在保险期限内肇事,故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超出该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许昌X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关于肋骨骨折多根、多处骨折的误工日60-120日,护理日30-60日,营养日30-60日。本案中,原告赵小末的误工日按100日计算,护理日按50日计算,营养日按40日计算。原告赵小末的损失为:医疗费1593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31×30)、营养费1200元(40×30),计18066.7元;误工费6000元(100×1800÷30)、护理费5775元(3465÷30×50)、残疾赔偿金61382.4元(25576×12×0.2)、精神抚慰金按责任比例酌定为7000元、交通费500元,计80657.4元,以上各项损失共98724.1元。所以,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原告赵小末各项损失共计90657.4元,许昌XX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应赔偿原告赵小末5646.69元(8066.7×0.7)。被告刁许强应承担本案诉讼费2200元,保全费910元,鉴定费490元,共计3600元,因被告刁许强已为原告赵小末垫付22000元,上述款项折抵后,下余款18400元由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在支付原告赵小末赔偿款中扣除后直接返还给被告刁许强。综上,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应直接支付原告赵小末72257.4元,被告许昌XX公司应直接支付原告赵小末5646.69元,被告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应直接返还被告刁许强18400元。原告赵小末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小末72257.4元。二、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小末5646.69元。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刁许强18400元。四、驳回原告赵小末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3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4300元,由被告刁许强承担3600元由原告赵小末承担7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被上诉人虽已超过60周岁,但无证据显示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并且被上诉人举证证明了其事故发生前的务工及因事故而减少的收入情况,一审支持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依据是否充足的问题。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居住社区证明、其子的房产证、结婚证、禹州市天阳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聘用合同等证据相互印证被上诉人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在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均为城市,上诉人虽有异议,但也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否定,故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认定被上诉人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3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 君审 判 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慧贞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