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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胥勋林与高世科胥勋惠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597号申请执行人:胥勋林,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20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请执行人:胥勋惠,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9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请执行人:高世科,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3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胥勋林与高世科、胥勋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渡法民初字第02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世科、胥勋惠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胥勋林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5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