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许小龙、李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小龙,李琳,孙伟伟,王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382号原告: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渤海十八路西北。法定代表人:邓乃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丽,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道强,男,该公司职工。被告:许小龙,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被告:李琳,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被告:孙伟伟,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被告:王川,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原告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小龙、李琳、孙伟伟、王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68元,减半收取计3034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莹人民陪审员 常世泉人民陪审员 霍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松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