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5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与王素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王素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930号原告: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490-492号第六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97027C。法定代表人:沈木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耀华,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松,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素珍,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素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月蓉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月蓉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伟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