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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5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永满与毛义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满,毛义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5661号申请执行人:徐永满。被执行人:毛义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永满与被执行人毛义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毛义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徐永满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及相关利息,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公告费200元。被执行人毛义干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50元(已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4日通过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毛义干的土地、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7年1月4日、2月9日、5月8日、6月22日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毛义干的银行存款信息,扣划被执行人毛义干银行存款1150元,扣缴申请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11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陆续通过谈话、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17年6月27日本案承办人于本院执行大厅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询、控制及处置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被执行人毛义干现下落不明,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毛义干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毛义干银行存款1150元,扣缴申请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1100元。本院已经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毛义干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隽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