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洪志与照日格图、图亚一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志,照日格图,图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洪志,男,67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照日格图,男,66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图亚,女,3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孙洪志申请执行照日格图、图亚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照日格图、图亚在ggggggggggggggg账号为ggggggggggggggg、jjjjjjjjjjjjjjj中的存款xx、yy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ggggggggggggggg。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一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