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0231执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亚军与��巴次旦、罗布真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军,边巴次旦,罗布真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定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31执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亚军:���,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被执行人边巴次旦:男,1986年6月1日生,藏族,住西藏西藏定结县。被执行人罗布真都:男,1986年9月16日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定结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热边巴次旦、布真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定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生藏02**民初12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两名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亚军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边巴次旦与罗布真都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边巴次旦与罗布占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辆车,但在执行该涉案车辆时,被执行人及申请人均表示该车辆在受理此案件之前已经卖给案外人。除此之外两名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愿意等待新的财产出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边巴次旦、罗布真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亚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边巴次旦、罗布真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亚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扎西顿珠审判员 : 边 珍审判员 : 洛 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扎西拉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