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素军与刘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素军,刘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734号原告:韩素军,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刘红卫,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韩素军与被告刘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韩素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韩素军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