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什邡市岐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忠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什邡市岐山化工有限公司,赵忠剑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717号原告:什邡市岐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双盛镇万缘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9226978XJ。法定代表人:严发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琼,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忠剑,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才,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什邡市岐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忠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本院审查认为,赵忠剑与什邡市岐山化工有限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经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赵忠剑不服仲裁裁决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川0682民初1678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廖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