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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余艳芝、彭干新、彭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余艳芝,彭干新,彭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1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18号东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707932068。负责人:童迎华。被告:余艳芝,女,汉族。被告:彭干新,男,汉族。被告:彭选,男,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告余艳芝、彭干新、彭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湘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