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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吴启泽与肖力群、罗红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泽,肖力群,罗红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617号原告:吴启泽,女,汉族,1955年3月1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肖力群,女,汉族,1977年9月20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罗红伟,男,汉族,现年约50岁,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吴启泽诉被告肖力群、罗红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吴启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启泽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启泽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75.00元,由原告吴启泽承担。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