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吴启泽与肖力群、罗红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泽,肖力群,罗红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617号原告:吴启泽,女,汉族,1955年3月1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肖力群,女,汉族,1977年9月20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罗红伟,男,汉族,现年约50岁,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吴启泽诉被告肖力群、罗红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吴启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启泽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启泽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75.00元,由原告吴启泽承担。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