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然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学,田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学,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田然,男,1989年3月4日出生。王亚学与田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京0118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田然偿还原告王亚学借款265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共计295000元;案件受理费5276元由被告田然承担,保全费1845元由被告田然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田然承担。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2017年6月23日两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培成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鲁跃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