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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行初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詹平虎与建德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平虎,建德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82行初00035号原告詹平虎,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市,现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坚超,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德市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法院路2号。法定代表人柯汉根,局长。原告詹平虎诉被告建德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强制一案,由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原告詹平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平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詹平虎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审 判 员  刘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