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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合桥与岳希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合桥,岳希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7民初1281号原告杨合桥,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孙口镇法律服务所。被告岳希存,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原告杨合桥诉被告岳希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合桥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玉祥,被告岳希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合桥诉称,2013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经多次还款后尚欠12900元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台前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9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岳希存辩称,被告和许书祥借原告100000元,还款85000元,剩余的15000元还给原告的弟弟杨合法了。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被告岳希存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拾万元正(100000)元许书祥岳希存2013年7月22号。”被告已偿还100000元本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在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偿还100000元本金,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2分支付本金15000元自2013年7月22日至2017年2月26日的利息129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对利息并未约定,被告也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合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杨合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中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