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树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树林,邓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东新路8号,机构代码70497988-6。法定代表人:杨春书,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树林,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邓侠,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树林、邓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树林、邓侠还有59420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王树林、邓侠夫妇年岁已高、体弱多病,无力偿还贷款,现有其亲属代为偿还60000元。根据清收贷款相关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二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的执行,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朝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