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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兆芳与天津市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芳,天津市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435号原告:王兆芳,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霞,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电台道香榭里7号楼A座1410-1413。法定代表人:崔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振玲,该公司人力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该公司人事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芳与被告天津市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芳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汐滢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