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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邱美荣与卢永森、杨德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美荣,卢永森,杨德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邱美荣,女,1988年6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卢永森,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德光,男,1985年4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再审申请人邱美荣与被申请人卢永森、杨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闽0803民初字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美荣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撤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邱美荣无需承担偿还债务。三、一审、二审及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1、邱美荣与杨德光不是夫妻关系(贵院在永定区调取的非夫妻关系的证明足以证明)因此邱美荣对杨德光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卢永森、杨德光的民间借贷借条上并没邱美荣的亲笔签名,因此对其借款只属于杨德光的个人债务,无需共同承担债务。本院经审查认为,邱美荣与杨德光虽然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邱美荣在2013年7月24日仍以夫妻名义与杨德光向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诺愿对借款用途为煤场经营的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邱美荣所述其与杨德光于2010年8月就开始分居生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中杨德光与邱美荣在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以汽车周转为由向卢永森借款,其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邱美荣认为原审中的借款属于杨德光的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调卷复查及调取相关证据查明,本院在2016年3月22日已将(2016)闽080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送达给杨德光,杨德光、邱美荣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案于2016年4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邱美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邱美荣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未提出再审申请,其再审申请超出了法定申请的期限,应予驳回。综上,邱美荣的再审申请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美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慧 华审判员 游 万 兴审判员 曾 志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敏(代)附:法律条文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