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武城县富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丰裕食用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富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丰裕食用菌有限公司,德州凯越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蒋俊杰,王乃通,高民,蒋绍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富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武城县古贝北路西侧被执行人:山东丰裕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住武城县古贝春大街;被执行人:德州凯越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南关村;被执行人:蒋俊杰,男性,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烟台芝罘区;被执行人:王乃通,男性,1964年6月30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高民,男性,1981年12月18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蒋绍庆,男性,1953年10月3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镇玉府街.本院在执行武城县富泰尔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丰裕食用菌有限公司、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凯越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蒋俊杰、王乃通、高民、蒋绍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