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温县奔奔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王定、王国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奔奔养殖专业合作社,王定,王国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310号原告温县奔奔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温县赵堡镇西马村。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路琴,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被告王定,男,35岁左右,汉族,住温县。被告王国奇,又名王毛,男,35岁左右,汉族,住温县。本院受理原告温县奔奔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定、王国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原告诉状中所填写二被告无明确身份信息。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所提供的二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我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且原告现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及身份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因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县奔奔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明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