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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谢某1、谢某2与陈某、狄某1、狄某2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1,谢某2,陈某,狄某1,狄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3执55号申请执行人谢某1,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申请执行人谢某2,甘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被执行人陈某,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被执行人狄某1,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被执行人狄某2,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谢某1、谢某2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狄某1、狄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甘谷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3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1、由陈某、狄某1、狄某2返还谢某1、谢某2彩礼款共计70000元;2、由陈某、狄某1、狄某2返还谢某1、谢某2首饰”三金”(白金项链一条、白金耳环一对、白金戒指一枚)。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狄某1在西安上学,陈某、狄某2以务农为主,无其他收入。通过网络”四查”,三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产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人员又多次对被执行人陈某、狄某2做了大量的思想动员工作,二人思想顽固,拒不配合执行。2017年6月13日因陈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依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陈某思想抵抗情绪大,以各种不合理理由拒不执行。故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守定审 判 员  张天祥代理审判员  张虎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