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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叶桂桃与颜健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桂桃,颜健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27号原告:叶桂桃,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颜健雄,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叶桂桃与被告颜键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桂桃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桂桃负担。审 判 长  吴燕芬人民陪审员  庄炳忠人民陪审员  卢晓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少萍速 录 员  张云潇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