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叶桂桃与颜健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桂桃,颜健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27号原告:叶桂桃,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颜健雄,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叶桂桃与被告颜键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桂桃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桂桃负担。审 判 长 吴燕芬人民陪审员 庄炳忠人民陪审员 卢晓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少萍速 录 员 张云潇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