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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毕永素与周王敏、杨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永素,杨煜,周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毕永素,女,194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杨煜,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周王敏,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执行毕永素与杨煜、周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但有抵押;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小汽车一辆,但下落不明,均不便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杨煜、周王敏尚欠申请人毕永素借款本金80000元、相应利息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0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毕永素若发现被执行人杨煜、周王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別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