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5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淄博大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晶为石英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大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晶为石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5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淄博大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铁路街203号。法定代表人:高先霞,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晶为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凤凰路15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平,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大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晶为石英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