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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隋举仁与莱阳市高格庄镇西曲坊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举仁,莱阳市高格庄镇西曲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2344号原告:隋举仁,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铁,莱阳市古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阳市高格庄镇西曲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美波,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金明,男,该村村委会副主任。原告隋举仁与被告莱阳市高格庄镇西曲坊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隋举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岩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