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随州市安迪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雄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安迪涂料有限责任公司,马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安迪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曾都区茶庵居委会被执行人马雄杰,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随州市。本院在执行随州市安迪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雄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安迪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2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正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