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倪海波诉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海波,潘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475号原告:倪海波,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潘锋,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倪海波诉被告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倪海波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倪海波负担。审 判 长 刘星辰审 判 员 刘海鹰审 判 员 宋少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