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7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永乐和食餐饮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韩唐记蔬菜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永乐和食餐饮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韩唐记蔬菜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永乐和食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10幢2层。法定代表人:马勤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韩唐记蔬菜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红运街8号。负责人:唐玲上诉人成都永乐和食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韩唐记蔬菜��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永乐和食餐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签收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但其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永乐和食餐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琦审判员 苏 展��判员胡张映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逸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