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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与老河口市凯瑞特物流有限公司、刘清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老河口市凯瑞特物流有限公司,刘清泉,亢富燕,刘玉珍,陈文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608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号。负责人:黄定纲,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程龙,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老河口市凯瑞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军工路。法定代表人:刘清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清泉。被告:亢富燕。被告:刘玉珍。被告:陈文丽。上列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斌,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与被告老河口市凯瑞特物流有限公司、刘清泉、亢富燕、刘玉珍、陈文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99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全胜审 判 员  肖 军人民陪审员  何传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云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