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与株洲华州硬质合金实业有限公司武汉经营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株洲华州硬质合金实业有限公司武汉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被执行人:株洲华州硬质合金实业有限公司武汉经营部,住武汉市青山区钢花116街。本院在执行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与株洲华州硬质合金实业有限公司武汉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罗翠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炎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