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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俊发与陈何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发,陈何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061-1号原告:黄俊发,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陈何生,男,汉族,1980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黄俊发与被告陈何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无法直接送达给被告陈何生,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因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陈良审审员蔡标荣审审员叶全生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吕腾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