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315孙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1刑初315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广告录音工作,户籍在安徽省太和县,住安徽省太和县。2017年2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审查,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冒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7年1月16日晚,在网络游戏中搭识章某,并谎称向章某低价出售网络游戏装备,骗取章某人民币25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晚,被告人孙某在“梦幻西游”网络游戏中搭识家住本市滨湖区雪浪街道板桥新村的章某,并向章某谎称可线下出售网络游戏装备,章某即于当日及次日凌晨,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孙某微信号×××的微信账户转账计人民币12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孙某账号159××××5744的支付宝账户转账计人民币13500元,共计人民币25500元。事后,被告人孙某将章某从微信、支付宝中拉入黑名单,并将上述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未向章某出售网络游戏装备。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500元,并取得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章某的陈述,证人范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案件侦破经过、作案工具照片、搜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克兵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人民陪审员 曹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