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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长福。被执行人王韬。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花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