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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882钟晓红与沈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晓红,沈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8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晓红,女,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沈林华,男,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申请执行人钟晓红与被执行人沈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52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双方确认截止至2016年8月23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06万元,利息60万元,之后的利息原告予以放弃。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6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50万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归还原告56万元;二、如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则原告可立即就全部未还款项申请执行;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17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项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怡葑庭6幢1701室的房地产一套,该房产本院已另案拍卖完毕,经依法组织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人民币142861.46元。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该车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截止日期2019年2月14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分。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查找不到,其在本省有多个作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均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42861.46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424308.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执行查控财产清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拍卖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