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与黄卿立、林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315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江滨东路7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51018G。负责人黄清珍,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晓彬,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卿立,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秀荣,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卿亮,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苏落成,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诉与被告黄卿立、林秀荣、黄卿亮、苏落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黄卿立已偿还本案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为1183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小玲速 录 员 苏晓芸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