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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与刘洪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刘洪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876号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负责人:赵贵丰,行长被告:刘洪刚,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与被告刘洪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