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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诉郝永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陆治刚,陆小红,郝永刚,田玉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3024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郑久三,行长。被告:陆治刚,男,1977年5月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美景花园***单元2102。被告:陆小红,女,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丰润区公园道小区**楼3门***号。被告:郝永刚,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丰润区城西小区***楼3门***号。被告:田玉刚,男,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蘑菇台村二小区***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被告陆治刚、陆小红、郝永刚、田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利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