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关惠斌与张文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惠斌,张文新,田雪娇,陈志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236号原告:关惠斌,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国家电网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通化供电公司职员,现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于治生,通化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新,男,1989年6月24日生,汉族,通化县中医院医生,住通化县。被告:田雪娇(系张文新之妻),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通化县阳光保险公司出单员,住通化县。被告:陈志勇,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通化市。关惠斌与张文新、田雪娇、陈志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关惠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惠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惠斌负担。审 判 长 赵 喆人民陪审员 郑文荣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雁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