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4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徐有华与被执行人徐贵霞、耿春民、黄海、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有华,徐贵霞,耿春民,黄海,邵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381号申请人徐有华,女,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徐贵霞,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耿春民,男,满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黄海,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告邵光,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申请人徐有华与被执行人徐贵霞、耿春民、黄海、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黑0524执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有华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耿春民、黄海、邵光自动履行了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有华与被执行人徐贵霞、耿春民、黄海、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黑0524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冠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