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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詹小毛与詹大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小毛,詹大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765号原告:詹小毛,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詹大毛(系原告詹小毛孪生之兄),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英,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詹小毛与被告詹大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詹小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小毛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小毛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詹小毛负担。审 判 长  冯 原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