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詹小毛与詹大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小毛,詹大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765号原告:詹小毛,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詹大毛(系原告詹小毛孪生之兄),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英,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詹小毛与被告詹大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詹小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小毛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小毛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詹小毛负担。审 判 长 冯 原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