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祥智与青岛真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智,青岛真源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643号原告周祥智,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青岛真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西郭庄社区12号楼1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宗海光,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重庆南路26号。负责人单正鑫,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祥智与被告青岛真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真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祥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秦忠基审判员 顾 伟审判员 李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