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裴亚雄与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亚雄,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裴亚雄,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蒙永志,律师被执行人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建军。委托代理人刘利军,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倩,律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裴亚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裴亚雄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安云审判员张朝民审判员张俊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云龙 百度搜索“”